许昌企业商标申请的相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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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企业商标申请的相关原则

作者:许昌鑫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12 08:58:21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许昌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那么注册商标的转让形式有哪些?

一、合同转让转让人通过合同,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内容、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这种形式的转让一般是有偿的,即转让人通过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收取一定的转让费用。

二、继受转让注册商标的继受转让,有两种情况:1、注册所有人(自然人)死亡即其生命结束后,有继承人按继承程序继承死者生前所有的注册商标。2、作为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企业被合并或被兼并时的继受移转。

三、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这种转让形式一般发生在公有制国家。这里说的行政命令主要是那些引起财产流转的计划和行政。例如我国国有企业根据行政命令发生分立、合并、解散或转产,必然会发生注册商标主体变化的问题。

商标具有的特征:

(1)商标是用于产品或效劳上的符号,与产品或效劳不能别离,并依附于产品或效劳。

(2)商标是差异于别人产品或效劳的象征,具有格外显著性的差异功用,然后便于消费者辨认。

(3)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象征和色彩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的可视性象征。

(4)商标具有独占性。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遭到法令的维护,未经商标权所有人的答应,任何人不得私行运用与该注册商标一样或相类似的商标,不然,即构成侵略注册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将承当相应的法令责任。

(5)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价值。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出产或运营的质量诺言和公司诺言、形象,商标所有人经过商标的构思、规划、请求注册、广告宣传及运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产品的附加值。商标的价值能够经过评价断定。商标能够有偿转让,经商标所有权人赞同,答应别人运用。

(6)商标是产品信息的载体,是参加市场竞赛的东西。出产运营者的竞赛即是产品或效劳质量与诺言的竞赛,其表现形式即是商标知名度的竞赛,商标知名度越高,其产品或效劳的竞赛力就越强。

在商标维权与管理工作中,笔者发现部分企业由于不重视商标档案管理,出现了一系列问题。有的企业不注意保管与商标有关的各类证书文件,想申报绿色食品等相关认证时,因找不到许昌商标注册证,无法办理申报手续。还有部分企业不注意保管商标使用的证明材料,不重视收集保管企业产品的包装、装潢设计图样,印刷、使用等相关资料,不重视收集保存与企业有关的广告、宣传报道,想维权时才发现证据不足。

笔者认为,企业应指定专人专职或兼职管理商标档案,分门别类收集整理商标档案文件,重点保管好以下档案。

1.商标证件档案。收集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等文件。商标注册事项涉及变更的,既要收集变更商标注册证明,又要收集相关变更的法律文书。商标是受让取得的,要保存转让证明。如果有必要,可向商标局申请重发商标注册证明。对上述证件,应按照时间顺序、商标核定使用类别建立台账;相关证件出借时要及时登记,并及时归档,防止丢失。

2.商标使用档案。收集企业使用商标的产品包装、装潢设计稿,设计费用支付凭证;收集与印刷企业签订的包装、装潢印刷合同、支付票据复印件;收集产品使用包装、装潢样张及实物照片。如果企业开辟新市场,要注意保存第一次销售的证明。企业销售票据上的货物名称等项目应尽可能标明商标名称,有必要时可复制销售票据。对企业参加的会展活动,应采用拍照、摄像等方式保存相关资料。如果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要签订书面合同,及时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并收集归档。

3.商标广告档案。出现企业商标的报纸、电视、户外广告,要及时收集归档。发布广告的合同、刊登广告的报纸原件、影像资料及户外广告照片,要按时间顺序整理归档,还要注意复制相关广告费用支付的票据。

4.商标宣传档案。报纸、电视台等相关媒体对企业进行的宣传报道,应按照时间顺序整理成册,影像资料应刻录为光盘保存。

5.商标荣誉档案。企业要收集自己获得的荣誉证书或表彰文件,牌匾可拍成照片归档。

6.商标保护档案。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如果经历异议或争议程序,要收集归档相关异议、争议的裁定书。企业开展打假维权工作时,要注意保存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商标等知识产权予以保护的法律文书原件。

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商标法》修正案,新《商标法》将于2014年5月1日开始实施。新《商标法》完善了对商标权利的保护,同时使商标的行政、司法程序与国际更加接轨。为此,许昌商标注册推出新《商标法》解读专栏,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新《商标法》。

新《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和使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其中,“商标注册的申请和使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是新增的表述。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张伟君解释说,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建立时间不长,个别企业和经营者的诚信意识有待增强,加上我国商标注册制度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导致一些企业抢注他人在先使用但未注册的有一定影响的商标。2001年第二次修改《商标法》时,已经为制止恶意注册做了诸多努力,比如规定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但是,近年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商标的现象仍然频繁出现,在注册商标时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等纠纷层出不穷。因此,对有违诚信原则的商标注册和使用行为,应该予以制止。新《商标法》第七条明确将“诚实信用”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为制止各种不诚信的恶意注册行为提供了基本保证。

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写入《商标法》,目的在于倡导市场主体从事有关商标的活动时应诚实守信,同时对当前日益猖獗的商标抢注行为予以规治。可以预见的是,该条款将在日后的商标确权以及维权案件中作为兜底性条款被大量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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