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区集体商标续展的详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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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区集体商标续展的详细流程

作者:许昌鑫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21 08:02:31

商标作为企业的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一样是企业的财富,商标的价值可以通过转让、许可或者质押等方式实现。商标越有名,财富价值越高。但是,许昌商标注册不是永久性的。商标有效期为十年。因此,商标注册并非一劳永逸。作为一个知识产权+项目策划,商标注册成功后必须注意这些要点!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可以撤销。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应当尽快使用,并保存商标使用证据,防止侵犯合法权益。

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包括:发票、合同(或协议)、广告用品、包装材料、产品检验报告、商标印刷证明材料等(包括产品说明书、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产品申报单等)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注册商标成功后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申请核准时使用的商标标识应当与注册商标标识一致。在使用过程中,企业只能按比例放大缩小,不能自行更改商标文字。不允许把繁体字改成简体字。

外观变化与他人注册商标相似的,也可以构成商标侵权。如果公司信息发生变更,必须提前变更商标。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公司发生变化,商标注册人或注册地址未及时变更,将对企业造成以下致命影响:“三次撤诉”由他人提出,不能提供证据的;为了防止商标本身的重要性被淡化,商标注册申请人不能仅仅依靠商标局的审查员。如果你的竞争对手或你的原合伙人申请了与你相似的商标,你应该及时提出异议。

否则,如果他的申请成功,你就很难通过。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应当尽快使用,并保存商标使用证据,防止侵犯合法权益。申请商标注册,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不同类别提出。经批准后,以批准使用的货物或服务为准。注册商标需要用于其他不同种类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还必须另行申请注册。注册商标核准使用范围的不当扩大属于非标准使用,侵犯他人权利可能构成侵权。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数字显示,2016年中国申请人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共计3014件,同比增长29.8%,在联盟中首次进入前五名,位居第五名。截至2016年底,中国商标累计有效注册量已达22270件。品牌经济时代,商标品牌国际化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商标国际注册体系为企业实施品牌国际化战略提供了便捷渠道,据了解,自我国1989年加入商标国际注册体系以来,外国申请人指定在我国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量常年位居联盟首位,我国申请人提交的国际商标申请量也长期位居前10名。

体系已逐渐成为中国品牌国际化战略的推进器,助推中国品牌实现从中国舞台到世界舞台的跨越.2016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积极推进许昌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着力提升商标国际注册工作效能,服务中国企业加强商标海外布局规划和拓展商标海外布局渠道成效显著,中国申请人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量得以再创新高。

2017年,国家工商总局将继续加强商标国际注册宣传和培训,拓宽宣传范围和途径,形成长效宣传培训机制;进一步提高商标国际注册便利化程度,稳步推进电子通讯系统建设,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优质便捷服务;继续加强政府、企业和行业协会多方协作以及国际间的交流合作,提高体系的运用水平,推动中国品牌国际化。

按照法律规定,涉及到企业登记事项的变更,必须依法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才能依法经营。以公司名称变更为例,涉及到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统计登记证等所有含有公司名称的证照都需要变更,其中自然也包括许昌商标注册证。由于商标注册证在取得后往往会被企业束之高阁,因此其变更事宜也经常会被企业经营者忽略。按照《商标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登记事项变更时,如果不及时进行商标注册证的变更,将会面临如下不利影响:

1、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因此,发生名称变更后,如果企业不及时进行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变更,将面临商标被撤销的风险。

2、一旦被他人提出撤三,无法提供直接使用证据。所谓撤三,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任何人可以申请撤销他人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一旦被他人提出撤三申请,商标注册人如果不想商标被撤销,就必须提供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而如果注册人的名义发生变更,必然无法直接提供以原注册人名义使用商标的证据,实际使用证据可能会不被采纳。这样势必会影响商标评审裁定结果,对注册人造成不利影响。

3、不便于商标管理和使用。由于注册人名义未变更,会造成公司各项证照持有人名义不统一,在办理招投标、银行、商标质押等业务时,影响审批、增加工作成本。因此,当企业发生登记事项变更时,一定要注意检查包括商标注册证在内的全部证照是否及时办理了变更登记,以免给企业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及时换证,才能从容应对。

现行《商标法》第31条规定:“许昌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其中“优先权”包括著作权。现实中,以他人著作权作品为商标进行抢先注册的案例很多。但由于作品创作的特点,如证据难以保留等,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难以提供证据证明其享有在先著作权。在先著作权的认定正是此类案件的前提,如何证明在先著作权已成为此类案件的焦点和难点。

经审理,商评委认为,公司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商标档案》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其对“”作品具有在先著作权,即争议商标与前述作品具有实质相似性。同时,公司将“”作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注册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是独立创造。在综合推定的基础上,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公司的著作权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争议商标不予注册。

本案的核心焦点是争论商标是否侵犯了公司的先前版权。《商标法》第31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在现实中,有大量的案件中,他人的著作权作品被作为商标急于注册。但是,由于作品创作的特点,如证据难以保留等,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往往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拥有在先的著作权。

在先著作权的认定正是此类案件的前提,如何证明在先著作权已成为此类案件的焦点和难点。后发的著作权登记证和前发的商标注册证虽然不能独立证明前发的著作权,但两者的结合具有证明效力。因为《著作权登记证》至少证明了著作权的归属,而此前的《商标注册证》至少证明了涉案作品的创作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的创作时间。因此,在本案中,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最终被商事法官采纳。争议商标注册人未提供反证材料的,认定该争议商标侵犯了公司的在先著作权。

由此可见,提供后期的著作权登记证和前期的商标注册证应视为著作权人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在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先前的版权成立。从本案还可以看出,权利人完成某项作品时,不仅应当保留作品的原设计、委托设计合同等公开发表的证据材料,而且应当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减少后续著作权纠纷的举证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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