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都区集体专利申请要注意哪些细节?
作者:许昌鑫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25 08:01:36
注册公司选用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代表人的行为超出法人授予的权利范围,法人就可能为其承担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而一些诉讼当事人常常会混淆两者的涵义。它们之间是有区别的。
一、两者的概念不同: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而法定代表人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二、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而法定代表人则依法由上级任命或由企业权力机构依法定程序选举产生。
三、两者组成的人数不同: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个,而法人只有一个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独立行使法人职权。
四、两者的权限不同:法人代表对外行使权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职责范围内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活动,他的行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动,而是对法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直接代表法人对外行使职权。
五、两者变更的法律程序不同:法人代表的变更没有一定的程序,他不需要登记;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应登记的事项之一,这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如有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手续。董事长必须是股东,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不一定必须是股东。
许昌商标注册需要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这一条说明,商标的变更不涉及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使用商品以及商标专用权的实质性改女。仅仅是商标所有人田各种原因,加企业调整,恢复企业老牌号,迁移厂址等等,商标注册又如继续使用注册商标,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所谓注册人,是指原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核准注册的商标所有人名称。如北京市x服装厂改为迎春服装厂。
注册人名义有了变一动,应当及时提出申请,这是因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是依法授予规定的商标专用权所有人的,如不及时办理变更申请,这个商标专用权的归属就会出现问题,不仅使变更后的商标所有人,在法律不再认为拥有这个商标专用权,而且还触犯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有被撤销注册商标的可能。变更注册人名义,每一个商标交送变更注册人名义申请书一份。变更申请书应详细填写商标注册号、商标名称、原注册人名称、变更后的注册人名称。由于变更注册人名义不涉及商标专用权的转让或者发生变化。因此,变更注册人名义要提交证明。一即是批准改名的上级单位的证件。注册人将申请书及证件送注册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当地工商局将变更申请书留一份备案,将另一份变更申请书连同商标注册证核转商标局审查。
商标注册人地址的变更,也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申请。否则商标管理机关和商标注册人就会中断,有关书件无法送达。也应填报变更注册人地址申请书报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商标局备案。商标局对商标变更人名义一般不进行审查,只在注册底簿上改变注册人的名义,变更商标注册证的注册人名义.将原证加注发还,井予公告。外国人和外国企业申请商标变更注册,同样提交变更申该,填报变更申请书,企业名称变更证明一份,连同原注册证交代理人,同时交送代理人委托书一份,由代理人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经商标局核准,注册证加注后发还,并予公告。
商标转让和注册商标不同,商标转让时直接购买他人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这样的话商标转让有手续费吗?我司专家给出的答案是:商标转让有手续费。商标转让费用包括两部分:
第一:商标转让受理费。申请商标转让,每转让一件都会向商标局缴纳官费1000元/件。
第二:商标转让代理费。若委托给许昌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办理的话,还需要缴纳一定的代理费用。
商标转让需要的材料:
1、待转让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一份;
2、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需提供其护照及中文译本);
3、受让人签署的《商标代理委托书》盖章或签字原件一式二份;
4、转让方与受让方须在《转让申请书上》加盖公章或签字;
5、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商标使用转让合同》加盖公章或签字;
6、转让双方签署的转让协议副本原件或复印件的公证件一份;
从许昌商标注册的角度而言,根据商标法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能注册为商标。从商标注册的角度而言,根据商标法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能注册为商标。但在商标审核业务中审核人员由于知识及经验原因不可能完全按照此标准及时驳回此类不符合要求的商标。
其实将品质特征用语注册成商标,表面上似乎增大了该商标的保护范围,但是实际上从商标法的角度而言,该品质特征用语并不能阻碍其经营者对该品质特征用语的正常使用。例如,在周某与厦门鹭岩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一案中,周某将“岩韵”一词注册成商标,但是该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确认一二审法院关于“岩韵”一词属武夷岩茶特征用语的认定正确,周某虽然对于“岩韵”一词享有商标专用权,但是无权干涉其他经营者在生产、销售中对“岩韵”一词在描述产品特征方面的正常使用。
从商标推广的角度而言,在其他经营者也可以正常使用该产品特征性用语时,该商标的对商标专用权人所产生的特有符号意义也将因此被弱化。当然,我们从商标审核的角度而言,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并非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合法理由。但在第三人就商标涉及产品特征表述的的异议条件下,被认定为无效商标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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